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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河北(景州)橡塑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河北(景州)橡塑產業協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河北(景州)橡塑產業協會是由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在景縣范圍內從事橡塑產品及配套產品生產經營的工商企業自愿參加的非營利行業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政府決策服務,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堅持自主、自立、自律、自強原則,實行企業家辦會,全面提升企業家素質,為推動全縣橡塑產業快速健康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的管理原則:堅持自愿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針。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辦公地址設在喜洋洋賓館二樓,本會的工作機構為秘書處。
第二章 任務和責任
第七條:本會以服務會員、信息交流、協調合作、推動發展為根本職責。主要工作任務包括:
(1)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積極參與經濟建設和上級組織的重要活動;
(2)引導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和致富思源,富而思進;
(3)教育會員守信用、講效益、重信義,規范企業行業,凈化市場,促進公平競爭;
(4)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人才、信息、生產、管理、資質、融資、法律、法規等服務;
(5)根據會員要求,積極開展參觀、考察、聯誼活動,舉辦各類推銷會、交易會等貿易活動,為會員廣交朋友、廣獲信息、廣拓渠道、廣播信譽、廣聚財源提供機遇,創造條件;
(6)促進同民間協會(商會)的廣泛聯系,在引進資金、項目、技術、人才和產品出口等方面為會員牽線搭橋;
(7)教育會員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加“光彩事業”活動,并組織會員踴躍參加本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8)及時向縣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應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入會條件及會員權益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并遵守本會的章程和行規行約:
(2)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從事橡塑產業生產經營的工商企業以及與行業相關的配套企業。該企業必須是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企業。
(3)景縣范圍內具備條件的企業,均可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入會程序:
(1)交入會申請書一式兩份。
(2)由本會秘書處審查,并提交理事會研究批準。
(3)由本會秘書處發給相應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優惠參與本會組織的一切活動;
(3)獲得提供的經濟、技術、人才、信息、生產、管理、資質、融資、法律、法規等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提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和協助排憂解難;
(6)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執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
(2)維護本會信譽和合法權益;
(3)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的標準,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4)向本會提供相關的企業數據資料;
(5)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不論其企業規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相應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脫會,年終在會員大會和新聞媒體予以通報。
第十四條:經工商部門核準注銷登記的企業,其會員資格自行消失。
第十五條:會員如果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理事人選。應在有代表性而且實際獨立存在的會員企業法定代表人中產生。凡非法定代表人作為候選人,應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合法手續。
第十八條:召開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決定。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日常工作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決定聘任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和財務收支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關、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和代表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指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定;
(10)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增加或減少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處分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70周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二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確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立決策顧問委員會,主要由德高望重的業內行家和具有一定影響的知名人士組成。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3)其他必須由會長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贊助、捐贈;
(3)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政府資助;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是、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第三十六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或個體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遇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